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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智慧財產權?

【政治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馮震宇】

  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,往往眾說紛紜,不一而足。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,有人稱為智能財產權,大陸上叫做知識財產權。這些不同的名詞所代表的意義雖也有不同。不過,對一般人而言,最簡單的說法就是,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,並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律如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,就構成智慧財產權。

  而這些法律所規定的保護要件,專利法為新穎性、進步性與實用性(新式樣專利則僅要求新穎性與創作性);著作權法為人類精神創作、原創性、為表達(expression)而非觀念(idea)與附著在一定媒介之上;商標法為特別顯著性(識別性)、具有使用的意思與指定所適用的商品服務、並不具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不得申請註冊的各種類型;營業秘密法則為秘密性、價值性與採取適當地保密措施;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則為原創性與非普遍性。

  不過,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(WIPO)公約」,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,根據WIPO公約的定義,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:
一、文學、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;
二、演藝人員之表演、錄音與廣播;
三、人類之發明;
四、科學上之發現;
五、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;
六、製造業、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、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;
七、不公平競爭之防止;
八、其他於產業、科學、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,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。

  但是不論其範圍如何,若要依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,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件,才能獲得法律的承認,並進而對他人主張其權利。